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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陷辞职罗生门,未名医药收监管函:未提供其辞职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0  浏览次数:23
核心提示: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0日电因未按规定提供丁学国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未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深交所向山东未名生物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0日电因未按规定提供丁学国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未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深交所向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未名医药”)及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1年4月12日,未名医药披露《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出具的关于同意丁学国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函,至此,丁学国同时不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
 
  4月14日,未名医药披露《关于免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称,经董事长提议,免去丁学国总经理职务。4月15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就上述事项向未名医药发出关注函。
 
  4月27日,未名医药回函称,2020年10月,丁学国以口头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潘爱华、董事罗德顺、董事杨晓敏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2021年4月9日,董事长潘爱华专程从北京前往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未名”),向丁学国确认并同意了其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潘爱华当时兼具董秘职责,在履行核查义务后,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同意总经理辞职的函》,并告知丁学国的辞职事项和辞职原因,独立董事据此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发布了关于董事长同意函的公告。
 
  2021年4月11日,丁学国向董事罗德顺否认同意函中关于辞职的事项。4月13日,为确保公司平稳运营发展,改善主营业务经营成果,减小该辞职事宜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回函显示,律师认为,根据未名医药所作说明,未名医药与丁学国先生之间并未就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作出过合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未名医药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总经理的辞职程序和办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未名医药总经理离任的生效时间应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免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之日为准,即2021年4月13日。
 
  监管函指出,回函内容显示,丁学国表示并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辞职;未名医药于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未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10条的规定提供丁学国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13条的规定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
 
  监管函指出,未名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潘爱华、独立董事黎元、独立董事倪健、独立董事涂勇、独立董事饶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
 
  未名医药官网提供信息显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未名集团控股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众公司,证券简称:未名医药,证券代码:002581。未名医药将重点发展药物制造、新药研发、产品配送三大系统,建成完善的健康产品供给体系。
 
  数据显示,4月16日,未名医药股价盘中跌至8.72元,创近期历史新低。之后,未名医药股价持续走高,截至5月10日收盘,未名医药涨0.89%报19.17元,14个交易日内股价累计涨幅达117.59%。
 
  截图来源:Wind
 
  5月9日晚间,未名医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未名医药同时提示风险称,公司参股公司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据公司了解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其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附条件获批上市的为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公司对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无参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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